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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法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问: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支付工程价款是否公平,承包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有过错的发包人是否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合同无效,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制定此项规定我们是这样考虑的:

一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形式的承揽合同,法律规定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交付合格的建设工程,如果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发包人不仅可以拒绝受领该工程,而且也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这是民事法律调整加工承揽关系的原则。

二是根据《解释》规定,承包人对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可以进行修复,经过修复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如果经修复建设工程仍不合格的,该工程就没有利用价值,在这样的情况下让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是不公平的。

三是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当然会给承包人造成损失,但承包人是建设工程的建设者,对工程质量不合格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因此,一般说来,造成的损失也应当由承包人承担。但是,如果发包人对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也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在发包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发包人虽然可以不承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给付义务,但是应当对承包人不能得到工程价款的损失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承、发包双方当事人按照过错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规定不仅符合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和民法原则,同时也有利于承包人重视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必须指出的是,关于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的规定,除合同无效情形外,也适用于有效合同。《解释》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承包人交付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合同因解除而停止履行时,建设工程经验收质量不合格的,参照《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依法保护当事人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8~9页。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掌握本条规定的工程款项支付的原则,就要从根本上把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再次竣工验收是否合格这一分界点。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要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同时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的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再次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不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

在审判实践中,双方因为纠纷的产生,矛盾加大,对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一方面承包人不愿继续承担建设工程的修复义务,进行修复工作;另一方面发包人也不愿承包人再继续进行建设工程的修复工作。如果双方均同意不再由承包人进行修复工作,如何确定工程款的给付问题。笔者认为,在承、发包双方均同意不再由承包人继续建设工程的修复工作的,首先要看建设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是否可以修复,并可以经竣工验收合格。对于建设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是否能够修复,一方面看当事人对这一问题的态度,如果双方当事人从建筑业的国家质量要求及行业质量要求的基础上,均认可建筑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可以修复,那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此予以认可。发包人应当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承包人负担工程的修复费用。如果双方对建筑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是否能够修复有不同的意见,且难以达成共识,由于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涉及专业技术问题,这种情况下,建筑工程质量存在的缺陷是否能够修复,就需要委托专业部门进行评定,以评定的结果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建筑工程经验收不合格,其存在的质量问题是否可以修复的参考。发包人在提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主张后,并不妨碍和影响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合同无效其受到损失的赔偿责任及缔约过失责任。

对于审判实践当中出现的工程没有竣工,经阶段性验收不合格,但可以予以修复的,修复后的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这一标准来处理。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在经过专业机构评定,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无法修复的,不再支持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主张。但如果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具有过错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就合同无效,请求发包人承担损失。对于合同无效,建筑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确定的责任承担原则是承包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发包人对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存在过错的,也应当承担责任。这一责任的承担应当在认定发包人过错程度的基础上作出判断。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某方面的责任是承包人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发包人只能负次要责任,对于其承担责任的多少,由法官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予以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39-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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